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葉忠義
原 告 方春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複 代理 人 邵啟民律師
被 告 葉淑美
被 告 葉忠信
被 告 葉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查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原告起
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系爭土地部分按該土地公告現值、系爭房屋部
分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之不動產交易行
情,並以原告主張之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
幣(下同)5,969,60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0,103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55,10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編號 地號、建號 (花蓮市民生段) 土地、建物價值(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主張共有權利範圍 1 559地號 (18㎡×119,370元/㎡×7/96)+(18㎡×119,370元/㎡×1/32)=223,819元 葉忠義:7/96 方春英:1/32 2 548-1地號 (6㎡×74,300元/㎡×7/24)+(6㎡×74,300元/㎡×1/8)=185,750元 葉忠義:7/24 方春英:1/8 3 547地號、548地號、449建號(門牌號碼:花蓮縣○○市○○里0鄰○○街000號) 鄰近房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64,661元(計算式:總價36,000,000元/總面積556.75㎡=64,661元),而原告主張房屋面積為206.37㎡,故系爭房屋(含基地)估算交易價額為13,344,091元(計算式:64,661元×206.37㎡=13,344,091元)。再按原告主張之權利範圍計算【(13,344,091元×7/24)+(13,344,091元×1/8)=5,560,038元】 葉忠義:7/24 方春英:1/8 訴訟標的價額:223,819元+185,750元+5,560,038元=5,969,6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