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38號
HLDV,113,司拍,38,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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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壽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永能
相 對 人 詹益平
關 係 人 詹益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詹益平於民國106年2月20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8,45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 年2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 、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三、又相對人詹益平於106年2月21日邀同關係人詹益文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6年2月21 日起至113年2月21日止,嗣於110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5 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5年7月1日止,詎 上開債務未依約清償,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共尚 負債本金5,41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 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放款共用查詢 單、戶籍謄本、催告書、回執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3年6月 2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 詹益平於113年7月15日具狀陳報略以:我將捐獻花蓮縣○○鄉 ○○段000○○段000地號土地成立基金會示範保護環境,儘快籌 得第一筆資金先行償還花蓮縣壽豐鄉農會的欠款等語。惟相 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 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 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 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 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



之裁定。本院審酌上開聲請人所提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 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38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壽豐鄉 山嶺段 0000-0000 風景區 農牧用地 6,175.02 1之1 詹益平(1分之1) 001 花蓮縣 壽豐鄉 山嶺段 0000-0000 風景區 農牧用地 6,151.01 1之1 詹益平(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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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