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達盈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聰達
訴訟代理人 羅佳任
訴訟代理人 張添基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反 訴被 告
即 原 告 保證責任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李順德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
黃子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40
,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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