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3年度,63號
HLDM,113,原簡,63,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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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記



選任辯護人 黃健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668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蘇記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鹽燈壹個、手機壹支、電風扇壹臺、啤酒壹箱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 蘇記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 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則指 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 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與告訴人廖○○曾有同居關係,此據被告與告訴人於偵 查中均陳述明確(見偵卷第151、181頁),其等具有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而被告對告訴人 所為竊盜、毀損犯行,係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經濟上不法侵害 之行為,亦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 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家庭暴力罪無罰則規定,僅依刑法規 定予以論罪科刑,檢察官起訴旨漏未敘明,應予補充。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54條之 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後,未能理性控制情緒,竟竊 取告訴人財物並毀損告訴人之木櫃櫃門,其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因告訴人並未出席調解,故迄未 能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又其所竊之攝影鏡頭1個、平板電腦1



臺均已返還告訴人;兼衡被告自陳高中肄業,未婚,需扶養 1名未成年子女,工作是做玻璃纖維裝置藝術,收入約新臺 幣(下同)4萬餘元,暨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及其前 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 告前揭2罪之行為罪質及非難重複性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㈠未扣案之鹽燈1個、手機1支、電風扇1臺、啤酒1箱,均為被 告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並實際返還告訴人,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 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本案之其餘犯罪所得即攝影鏡頭1個、平板電腦1臺, 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業據告訴人偵查時陳述明確(見 偵卷第182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 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柏舜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曉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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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