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311號
HLDM,112,附民,311,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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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11號
原 告 鄭鈴玉
訴訟代理人 鄭勝文

被 告 曾翊彰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6號,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7292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曾翊彰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鄭鈴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邱正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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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