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劉芫佑
法定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鳳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