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臺東縣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素琴
訴訟代理人 謝金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惠美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為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
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
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
照)。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石建二請求分割其
所繼承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石美女之遺產,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被代位之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因原告主
張代位之債務人石建二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5,087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權利範圍 應繼分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下同) 1 臺東縣○○鄉○○○段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5分之1 66,67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01.02㎡×公告現值370元/㎡×應繼分1/5 =66,675元) 2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5分之1 185,93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04.2㎡×公告現值2,300元/㎡×應繼分1/5 =185,932元) 3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5分之1 41,069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19.07㎡×公告現值490元/㎡×應繼分1/5 =41,069元) 4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5分之1 296,86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029.26㎡×公告現值490元/㎡×應繼分1/5=296,867元) 5 臺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5分之1 197,91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019.49㎡×公告現值490元/㎡×應繼分1/5=197,910元) 6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5分之1 32,40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30.69㎡×公告現值490元/㎡×應繼分1/5=32,408元) 7 臺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5分之1 32,40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30.68㎡×公告現值490元/㎡×應繼分1/5=32,407元) 8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5分之1 24,28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47.83㎡×公告現值490元/㎡×應繼分1/5=24,287元) 9 臺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5分之1 24,28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47.83㎡×公告現值490元/㎡×應繼分1/5=24,287元) 10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5分之1 222,02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265.54㎡×公告現值490元/㎡×應繼分1/5=222,023元) 11 臺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5分之1 148,01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10.32㎡×公告現值490元/㎡×應繼分1/5=148,011元) 12 臺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5分之1 74,01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55.21㎡×公告現值490元/㎡×應繼分1/5=74,011元) 13 臺東縣○○鄉○○○段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00○0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5分之1 49,200元(計算式 :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記載房屋現值246,000元×應繼分1/5=49,200元) 總計 1,395,0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