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08號
TTDV,113,補,208,20240729,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鄧桂英
被 告 楊先林
被 告 臺東縣鹿野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維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陳述之原因事實,係請求被告
賠償原告所有之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所種植之十餘棵
七里香(下稱系爭七里香),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七里香起訴時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準,然原告並未
陳報系爭七里香交易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
繳納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七里香起訴時市場客觀交
易價額作為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若原告未能實際查報,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