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邱悅翎
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律師(法扶)
被 告 文玉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袋地因通行所增價額不明時,得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
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供役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
×通行面積×4%×7年計算,以核定需役地因通行供役地之訴訟標的
價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
果參照)。經查,原告所主張需通行之供役地即坐落臺東縣○○鄉
○○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通行面積約150平方
公尺(實際面積待測量後更正),暫以原告主張通行被告土地面
積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查系爭土地當期申報地價為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下同)50.4元,據此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
117元(計算式:50.4元×150㎡×4%×7年=2,117元,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