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吳春蘭
代 理 人 文志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經可決及認可,轉
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
程序之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
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