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629號
TTDV,113,司促,2629,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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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高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高美枝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
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
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
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
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8722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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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