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605號
TTDV,113,司促,2605,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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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衢黎於民國108年11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2年8月18日止共消費簽帳4
7,857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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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