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503號
TTDV,113,司促,2503,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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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蔡言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
」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
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
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
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
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
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
清償餘款6272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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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