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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43號
TTDM,113,訴,43,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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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東成




謝奇翰


本件被告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依刑
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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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