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薇婷
被 告 侯廷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1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扣案鐵鎚壹把沒收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侯廷豫因故對告訴人胡釗瑋有所不滿, 於民國112年3月1日22時31分許,行經臺東縣○○市○○路 000 巷00號前空地時,見告訴人胡釗瑋所管領之車牌號碼: 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停放該處,即基於毀 損之犯意,持所有之鐵鎚1把(下稱本案鐵鎚)敲擊該車, 致該車前、後擋風玻璃、左後車門玻璃破裂而受有損壞,足 生損害於告訴人胡釗瑋。因認被告侯廷豫涉犯刑法第354條 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胡釗瑋告訴被告侯廷豫毀棄損壞案件,公 訴意旨認被告侯廷豫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經本 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胡釗瑋業與被告侯廷豫於 本院調解成立,並於被告侯廷豫履行調解條件完畢後,具狀 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為請求撤回 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沒收
(一)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 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又依該條立法理 由所載,沒收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 裁判為之,且為排除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之追訴障礙,對 於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
決有罪者,例如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欠缺 責任能力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 者,或因罹患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受有罪之免刑 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亦即現行刑法沒收制度, 係將沒收去從刑化,並引進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除對特 定行為人所犯特定之罪之一般刑事程序(即主體程序)外 ,另設專門對物沒收之客體程序;其中得適用單獨宣告沒 收之程序者,不論是犯罪物或利得沒收,亦不分是行為人 或第三人之沒收,皆包括在內,抑且對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亦可單獨宣告沒收,惟對物沒收之客體程序,亦可 能附隨於已開啟之主體程序,如上所述,於起訴後始因事 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而無法為有罪之判決,或雖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但檢察官聲請沒收者為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時,亦非不得為單獨宣告沒收;從而,單獨宣告沒收於 已對被告起訴之案件,即屬學理上所稱附隨於主體程序之 不真正客體程序,於法院為不受理、免訴或無罪判決時, 倘可認依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或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已口頭或書面提出沒收之聲請,基於訴訟經濟原則, 仍應肯認此種主、客體程序之轉換,即法院得於為上述判 決時,並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 字第3580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被告侯廷豫經警於112年3月1日23時0至10分許間,在臺 東縣○○市○○路000號旁,扣得本案鐵鎚乙情,有臺東縣警 察局臺東分局南王派出所扣押筆錄1份在卷可憑;復查本 案鐵鎚係被告侯廷豫所有,併供其持用以敲擊損壞本案車 輛之前、後擋風玻璃、左後車門玻璃乙節,亦據被告侯廷 豫於警詢時供陳明確,是本案鐵鎚顯核屬「供犯罪所用之 物」;又考諸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2年 度偵字第1645號)所載:「至扣案之鐵鎚1支,為被告所 有且供犯罪之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 等語,同可知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已以書面提出沒 收之聲請,故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就本案鐵鎚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刑法第40條第1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