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63號
TNDV,113,除,163,2024071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陳泰全徠特科技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不慎遺 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本院對外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卷宗 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2年12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6月12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 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宏權科技有限公司黃姵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徠特科技企業社 112年10月31日 115,500元 KX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
宏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