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3號
原 告 蔡裕民
被 告 陸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1,790元。本院前以民國113年7月18日113年度訴字第973號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補正裁定 已於113年7月23日送達,有上開裁定暨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71頁、第73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79頁)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