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9號
原 告 蔡月理
被 告 陳成良
侯忠信
王治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911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等涉有毀損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以112年度偵字第35911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 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 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