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88號
TNDV,113,訴,788,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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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88號
原 告 杜○○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家宜律師
被 告 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與訴外人郭○○於民國88年3月20日登記結婚,育有1名子
女(已成年)。兩造與郭○○均為臺南市大光基督長老教會
員,被告明知郭○○為有配偶之人,竟自111年12月17日起至1
12年1月6日止,與郭○○為如附表所示之舉止及曖昧對話,依
其等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與郭○○已交往2至3年之久。被告與郭
○○上開所為,顯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男女正常交往
分際,被告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
原告配偶權情節重大,原告因此罹患憂鬱症,被告所辯原告
騎乘機車衝撞被告等情,亦非事實。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曾提出書狀表示:
 ㈠原告與郭○○早因感情不睦論及離婚,此為教會教徒所週知,
被告因傾聽郭○○之悲苦,產生憐惜之情,但2人僅有短時間
交集現已無任何瓜葛,原告不應將婚姻及生活上之不幸
福完全歸咎被告,甚至偽稱「郭○○將原告慷慨供應之生活用
度轉而支付被告花用」等語。原告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行車紀
錄器錄影內容後,心生怨恨,於000年0月間在臺南市大光基
督長老教會外騎機車來回衝撞被告多次,致被告骨折住院,
然被告自省不應涉入原告婚姻,故未對被告提起民、刑事告
訴,且斷絕與郭○○之往來。被告現無業亦無資產,原告請求
100萬元精神慰撫金顯屬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
 ㈡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與郭○○於88年3月20日登記結婚,育有1名子女(已成
年),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乙情,有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此
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
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身分權,指基於特定身分而發生之權
利。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
內容的權利,屬於身分權之一種。次按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
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
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
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故國家為維護婚姻,非不得制定
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又婚姻係以夫
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
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基
於配偶關係應受保護之身分法益。是婚姻為兩人基於共同生
活,忠實協力以達圓滿、安全及幸福目的之結合關係,於婚
姻關係存續中,實不容認他人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倘有予
以干擾或侵害者,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權關係之生活圓滿
、安全及幸福法益,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
自有相當因果關係。倘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有不誠實之行為
,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
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
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
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
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或相姦行為為限,倘夫妻
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
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
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情節重大,即足
當之。
 ㈢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郭○○為有配偶之人,竟自111年12月
17日起至112年1月6日止,與郭○○為如附表所示舉止及曖昧
對話,且依其等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與郭○○交往已2至3年之久
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及錄音
譯文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第25至45頁),被
告固於113年6月13日提出民事答辯狀為上開抗辯,惟對於原
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均未表示爭執,是此部分
之事實,堪可認定。被告明知郭○○為有配偶之人,仍自111
年12月17日起至112年1月6日止,與郭○○為如附表所示親吻
告別等舉止及言談中互稱「老公」、「老婆」等內容曖昧
對話,互動顯已超乎社會一般人認知有配偶之人與其他異性
友人間正當往來之程度,已逾越一般社交上正常男女之關係
,足以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應認已達不法侵
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之程度,且情節重大,是原
告就此部分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非財產損害,洵屬有據。
 ㈣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等一切情狀,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查
原告為大學畢業,已婚,現為獨資商號負責人,每月收入約
20萬元,名下有房屋2棟、土地11筆、汽車2輛及投資5筆;
被告為高中畢業,離婚,名下土地3筆、汽車1輛等情,業據
原告陳明在卷,並有兩造戶籍資料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稽;另原告主張於知悉被告與郭○○
上開行為後,於111年12月27日開始就診,經診斷患有憂鬱
症乙情,亦據其提出安大身心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在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7頁)。是本院衡量上開各情,及斟酌
兩造經濟能力、被告侵權行為之態樣及持續之時間、原告所
受之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精神慰
撫金以10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
許。
 ㈤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此亦為同法第233條第
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依
上開規定併予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自113年5月26
日起(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6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上開範圍之主張,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
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日 期 時 間 行車紀錄器影像及錄音譯文 1 111年12月17日 21:34:45 乙○○向郭○○稱:「難怪妳說我家很好睡」、「妳在我家也是睡得著、還是睡不著?」。 2 111年12月18日 09:21 郭○○抵達乙○○住處。 10:09 郭○○欲離開乙○○住處,乙○○協助郭○○將車輛行駛出住處巷弄,兩人於車內調情嬉鬧。 10:11:50 1.郭○○坐上駕駛座。 2.乙○○向郭○○稱:「我找一天請妳吃好一點,那一件衣服妳真的穿得有夠漂亮」。 10:12:15 乙○○與郭○○親吻告別。 3 111年12月20日 09:36 郭○○抵達乙○○住處。 13:58 郭○○離開乙○○住處(停留逾4小時)。 14:00:16 郭○○駕駛車輛離開乙○○住處之際,乙○○向郭○○稱:「親一個」。 14:00:26 乙○○與郭○○親吻告別。 19:28:26 乙○○向郭○○稱:「老婆,我也很希望妳來跟我睡妳知道嗎?」。 4 111年12月22日 20:37:51 乙○○向郭○○稱:「我覺得妳要沒有事,也不要說和我在一起,妳跟甲○○的事,妳也跟他化解,不然就比較委屈這樣過了一生也不錯呀」。 20:38:30 乙○○向郭○○稱:「當然妳跟我在一起的時候,我一定是會保護妳,不過我不是時常和妳在一起,妳看我們的情形,已經2年多快3年了,妳看這樣有甚麼意義嗎?妳跟我這樣耗下去嗎?」。 5 111年12月23日 21:52 郭○○水餃予乙○○,其等彼此關懷日常生活。 21:55:30 郭○○向乙○○稱:到家回傳訊告知。 6 111年12月27日 10:24 郭○○駕駛車輛抵達乙○○住處,並持鑰匙開啟鐵門將車輛駛入該屋。 7 112年1月4日 20:14:10 乙○○向郭○○稱:「我們在這裡親過的」、「看到就看到了,不然要怎樣」。 8 112年1月5日 05:47:05 乙○○向郭○○稱:「我需要的時候妳就不在,妳跟我說這些有甚麼作用?」。 05:47:50 乙○○向郭○○稱:「不是呀,因為那個,我親妳嘛」。 05:56:15 乙○○向郭○○稱:「好啦,老公需要妳的時候妳可以馬上來嗎?」、「我愛妳」。 05:59:10 乙○○向郭○○稱:「因為我知道妳愛我,所以我會加倍愛妳,可以嗎?」。 07:59:57 乙○○向郭○○稱:「我再問妳嘛,妳可不可以離婚嘛?」、「妳到底要不要離婚」。 08:01:27 乙○○向郭○○稱:「還是妳要離婚,永遠跟我在一起?」。 10:28 郭○○抵達乙○○住處。 19:38:20 乙○○與郭○○共乘於車內,乙○○向郭○○稱:「妳不要這樣子好不好嘛,妳這樣我會難過餒,妳這樣要我怎麼生活啦,妳看,已經2年半了餒」、「啊妳再這樣給我拖下去,以後妳又跟我說妳離不了婚,我真的是,我真的是會變遊民餒」、「啊我還沒有交到(新對象)以前,妳還是要照顧我啊」、「妳會照顧我一輩子喔?」。 19:40:40 乙○○向郭○○稱:「妳回去好好的想再跟我講,妳要下定決心喔!」、「因為這個舊曆年到,妳們有可能一起出去玩,這樣就是更麻煩」。 20:03:20 郭○○向乙○○稱:「我不會,我跟你保證,我真的跟你講,直到你交到另外一個以前,我都一定會照顧你,而且我也不會跟甲○○上床,我敢跟你保證」。 20:45:30 1.乙○○向郭○○稱:「還是要叫老婆」。 2.郭○○向乙○○稱:「都可以,你要怎麼叫都可以」。 3.乙○○向郭○○稱:「啊妳咧?」。 4.郭○○向乙○○稱:「我一直都怎麼叫你就怎麼叫你」。 5.乙○○向郭○○稱:「妳一直都怎樣叫我妳叫給我聽」。 6.郭○○向乙○○稱:「我都叫你乙○○啊(笑)」。 7.乙○○向郭○○稱:「好啦,那我以後都叫妳郭靜華」。 8.郭○○向乙○○稱:「幹嘛啦(撒嬌態)」。 9.乙○○向郭○○稱:「(笑)對嘛」。 9 112年1月6日 12:07:10 1.郭○○向乙○○稱:「我們昨天不是講好,你還沒有交到下一個的時候...」。 2.乙○○向郭○○稱:「我們還在一起」。  3.郭○○向乙○○稱:「我們都是朋友我會照顧你呀,我們還會在一起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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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