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87號
TNDV,113,訴,787,202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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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7號
上 訴 人 蔡偉紅
被上 訴 人 李滿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第一審判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9條第1 項、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於第一審判宣示 或送達後,捨棄上訴權者,即喪失其上訴權,除他造當事人 提起上訴時,得提起附帶上訴外,不得再行提起上訴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宣判後,上訴人 於113年7月8日具狀捨棄上訴權,嗣於113年7月29日復具狀 提起上訴,依前開規定,上訴人於113年7月8日捨棄上訴權 時即已喪失其上訴權,其復提起上訴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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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