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寶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雅涵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