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洪昆昇 住○○市○○○路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吳孟謙律師
被 告 張玉宣
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
送前來(112年度審訴字第83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先位之訴駁回。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備位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43萬3,333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10年4月至7月間為男女朋友關係,期間被告允諾
與原告結婚,原告因誤信兩造互許終身,自110年6月8日起
至110年7月25日止陸續出借下述合計新臺幣(下同)137萬3
,951元之款項(下稱系爭款項)予被告:⒈於如附表1編號1
所示之時間,借予被告合計17萬7,151元,供被告用於家庭
支出及經營直播平台;⒉為供被告開設果汁店,原告向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貸款133
萬元後,陸續將其中100萬元於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時間借
予被告;⒊應被告於「WePlay-線上桌遊吧」應用程式平台工
作所需,依被告指示陸續以「儲值」名義共匯款19萬6,800
元至其指定帳戶(各筆匯款日期、金額、匯入帳戶詳如附表
1編號3所示)。詎被告取得上開款項後,藉故拒絕與原告結
婚,亦未開設果汁店,原告始察覺被告係以施用詐術之手段
,使原告誤信被告將與其結婚而出借系爭款項,乃於110年1
2月16日寄發屏東勝利路郵局存證號碼262號存證信函向被告
撤銷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兩造間就系爭款項之消費借貸關
係溯及消滅。為此,爰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先
位擇一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借款,及自110年7月26日(即被告
最後借款日110年7月2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
。
㈡兩造及原告父母即訴外人洪○○、洪○○於110年8月2日共同在原
告住處即屏東縣○○市○○○路000號9樓協商系爭款項還款事宜
時,被告自承與原告間就系爭款項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並承
諾將於1個月內返還系爭款項予原告,惟被告迄未返還。若
本院認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或認兩造間就
系爭款項不成立消費借貸契約,被告亦無詐欺原告之情事,
原告先位之訴為無理由,則備位依消費借貸或債務承認契約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爰備位依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或債務承認法律關係,擇一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及
自110年9月3日(兩造110年8月2日協商日1個月後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等語。
㈢並聲明:
⒈先位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37萬3,951元,及自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⒉備位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37萬3,951元,及自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於110年4月至7月間為男女朋友關係,及自原告收受如附
表1所示137萬3,951元款項等事實,被告均不爭執。惟原告
主張被告之詐欺侵權行為時間為000年0月間,卻於000年0月
間始提起本件訴訟,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
且原告業以相同事實對被告提起詐欺刑事告訴,經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53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
案,於本件亦未舉證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
系爭款項之情,原告先位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37萬3,951元及利息,並無理由。
㈡兩造交往期間共同居住,原告係基於共同生活自願支應被告
日常生活、開設果汁店及直播事業開銷而交付系爭款項予被
告,並未要求被告返還,亦未約定利息、清償期,兩造間就
系爭款項並未成立消費借貸關係,被告亦未詐欺原告。原告
先位主張受被告詐欺而撤銷系爭款項之消費借貸意思表示,
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款項,及備位依消
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均無理由。
㈢兩造因故分手後,原告竟以被告積欠借款為由不斷騷擾被告
,並阻止被告搬離共同居住處。110年8月2日被告欲攜行李
離開共同居住處時,原告突然偕其父母至該處表示要與被告
談話、談完後始可離開等語,被告為盡快離開,不得已只得
敷衍原告,兩造當日雖有如附表2、3所示之談話內容,然被
告並未承認向原告借貸系爭款項,兩造亦未針對詳細金錢項
目或還款方式進行討論或確認,被告於離開共同居住處所後
,更於110年8月3日傳送訊息向原告表示「當初這筆錢(即
原告所稱130萬元貸款)是拿來一起開店」等語否認向原告
借款,足見被告並未對原告承認債務,原告備位依債務承認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37萬3,951元及利息,亦無理由等語
,資為抗辯。
㈣並聲明:
⒈原告先、備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10年4月至7月間為男女朋友關係。
㈡原告於110年7月2日向中國信託銀行貸款133萬元,獲撥132萬
970元。
㈢原告自110年6月8日起至110年7月25日止,先後匯款共計137
萬3,951元(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詳如附表1編號1至3
所示)予被告,經被告收受。
㈣被告對於原告所提出110年8月2日兩造對話錄音檔案(見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833號卷,下稱審訴字卷,第
95頁)及錄音譯文(見本院卷第57至62頁,內容詳如附表2
、3所示)之真正均不爭執。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原告先位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擇一請求被告返
還137萬3,951元,及自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㈡如原告先位之訴無理由,原告備位依消費借貸或債務承認契
約法律關係,擇一請求被告返還137萬3,951元,及自110年9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
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先位之訴為無理由:
⒈按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
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
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
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無法律上之原因
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
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88條第1項、第92
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
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亦有
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因認知兩造將結婚,才會於此前提下出
借系爭款項予被告,供被告開立果汁店等目的使用,然被告
收受系爭款項後藉故拒絕履行與原告結婚之約定,亦未實際
將款項供作開立果汁店之用途,始發現被告自始至終均無與
原告結婚之真意,僅係以此詐欺原告陷於錯誤出借系爭款項
等語,主張撤銷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擇一請求被告返還137萬3,951元及利息,並提出
兩造110年6月至8月間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
錄、原告向中國信託銀行辦理貸款之約定書及核貸資料、原
告自110年6月8日起至同年7月25日止各筆匯款予被告之證明
資料、原告110年12月16日寄予被告之屏東勝利路郵局存證
號碼262號存證信函、兩造110年8月2日對話錄音檔案及譯文
等各1份(見審訴字卷第21至95頁;本院卷第57至62頁)以
資證明;被告雖不爭執自原告收受系爭款項之事實,然否認
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或被告有何詐欺原告之
情,並以前詞置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即應由
原告就其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及被告有
詐欺原告之侵權行為等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經查,原告自110年6月8日起至110年7月25日止,先後匯款共
計137萬3,951元(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詳如附表1編
號1至3所示)予被告,經被告收受乙情,有原告提出之匯款
證明在卷可佐(見審訴字卷第37至39頁,第49至55頁,第57
至6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原告雖主張其交付系爭款項予被告之原因關係為消費借貸契
約,然依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內容,可見原告於110年6月28
日匯款2萬5,000元予被告時,向被告稱「像我說的,5000先
拿著,20000先不能動(保險扣款?」、被告稱「我的保險
,還是你的保險」、原告回覆稱「是你的保險喔」等語(見
審訴字卷第35頁);被告於110年7月5日向原告稱:「前男
友還款,談好30萬,還有100,酒吧15,還有85,然後,1個
月我們要還款28000對八(應為『吧』)?」、原告稱「25600
/每月」、被告稱「好,那我們抓1年好不好...剩下55,開
店用,如果自己開,超過,我們就考慮你說的那間,岡山的
那間,你覺得如何?」、原告稱「好喔」、被告稱「你那個
是自動扣款?...自動扣款的話,擬(應為『你』)就自留30
,其他轉給我,我們還是要有預備金,如果酒吧那邊不用,
我們就15留著,及佣金,然後你的7萬,我拿來繳款,保險1
年的,4萬的那個,還有22290,然後你還有1個我7月份的會
去繳...你那邊劉(應為『留』)30,其他全部給我,我比較
好館前(應為『管錢』)」、原告稱「我的年繳保險是4月扣
款的喔,好的」、「所以我在(應為『再』)匯95給你嗎」,
被告稱「對,因為你有先給我5了」等語(見審訴字卷第29
至33頁);於110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稱:「家樂福:排
骨雞麵×2,蛋蛋,...雞塊餅乾1包,驗孕棒」、原告傳送「
Hello~我已轉帳新臺幣50,000元給您...Hello~我已轉帳新
臺幣6,000元給您...」之轉帳通知訊息(見審訴字卷第41頁
);原告於110年7月12日復傳送「Hello~我已轉帳新臺幣28
,000元給您...」之轉帳通知訊息給被告,被告稱「愛你」
,原告於110年7月13日再傳送已轉帳2萬8,800元之通知訊息
予被告,並詢問被告「進來拿飲料?」(見審訴字卷第42、4
3頁);被告於110年7月16日向原告稱「老公,你可以轉280
00嗎(表情符號),我卡轉不出去」、原告稱「這個28000
是?」、被告稱:「老闆的,他忘記我不能轉了,剛剛又匯
給我」、原告稱「我試試吧,(轉帳28,000元之通知訊息)
...儲你的嗎」,被告於同日下午再傳送訊息予原告稱「老
公,有空嗎,老闆說他不能出門,問我們能不能在(應為『
再』)幫忙匯2.8」、原告稱「我這個月剩最後1次能匯出的
喔」等語(見審訴字卷第44至46頁)。是由兩造上開對話紀
錄內容可知,就原告如附表1編號1至3所示匯予被告之各筆
款項,兩造並未談及是否為原告貸予被告,亦未約定借款利
息或還款期限,僅討論將該等款項作為支付如保險等2人生
活支出項目或共同支付開店開銷使用,足徵被告所辯系爭款
項為原告基於共同生活支應被告生活、開設店面及工作開銷
而交付等情,並非全然無稽,尚無原告主張遭被告詐欺之情
形。再者,原告雖有交付系爭款項予被告之事實,然交付金
錢之原因關係種類甚多,借貸、贈與或買賣等均屬可能,依
卷內所附證據資料,尚無足證明兩造間就系爭款項存在消費
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款項存在消費
借貸契約,自難認有據。從而,原告主張遭被告詐欺而撤銷
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後,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
系爭款項,難可憑採。此外,原告亦未提出其他任何證據資
料證明被告有何無法律上原因收受系爭款項,致原告受有損
害之事實,其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7萬3,951
元及自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⒊次查,兩造於110年4月至7月間交往為男女朋友關係並共同居
住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期間兩造之LINE對話紀錄中,
亦可見被告屢以「老公」稱呼原告,且多次談及購買日常生
活物品、共同管理金錢及支付2人保險費用等情,此有兩造
上開對話紀錄在卷可佐(見審訴字卷第31至33頁,第41、42
頁),堪認於原告110年6、7月間交付系爭款項予被告之時
,兩造確實有交往之事實,尚難以兩造後續感情發展之未如
原告預期乙節,反推逕認被告自始即無與原告結婚之真意,
而有以此詐欺原告致其陷於錯誤交付系爭款項之侵權行為存
在。是原告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先位請求被告給付137
萬3,951元及自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亦無理由。
㈡原告備位之訴,部分為有理由,部分為無理由:
⒈本件依卷內所附證據資料,無法證明兩造間就系爭款項存在
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款項存在
消費借貸契約,難認有據,已如前述,是原告備位依消費借
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37萬3,951元,及自110年9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無理由。
⒉按債務承認契約乃承認一定債務存在之無因契約,我民法雖
未明認上述契約,但依契約自由原則,於不背於法律強行規
定及公序良俗之範圍內,當事人間自可有效成立,並發生獨
立之給付義務(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8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所謂債務承認者,乃承認一定債務存在之契約,債
務承認契約之成立並不以一定形式要件為必要,當事人雙方
苟有互相意思表示合致,即足當之。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1
0年8月2日與其對談之過程中,承認對原告負有返還系爭款
項之債務,且承諾於1個月內即110年9月2日前給付原告130
萬元等語,並提出兩造110年8月2日對話錄音檔案及譯文各1
份為證(見審訴字卷第95頁;本院卷第57至62頁);被告固
對於上開錄音檔案及譯文之真正均不爭執,然否認有對原告
承認系爭款項債務之情,並以前詞置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7
7條規定,即應由原告就被告對於系爭款項有債務承認之事
實,負舉證之責。
⒊經查,依兩造間110年8月2日如附表2所示之對話內容觀之,
原告向被告稱「我們當初要一起開果汁店的錢,我去貸了13
0萬,可是還款要還215萬」,被告稱「那看你是要由我這邊
全部還你」,原告稱「對,所以我現在問你,你想要還130
萬?還是要還」,被告稱「我可以全部還啊」,並稱可於1
個月全部給付原告等語,此有兩造110年8月2日對話錄音譯
文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58、60頁)。是依兩造上開對話內
容,足徵被告已承認對原告負有返還130萬元之義務,且兩
造對於此一債務之金額及項目內容為供開立果汁店所用之13
0萬元,以及約定被告應於1個月內1次給付返還原告130萬元
之清償期及清償方式,均已達成合意,原告主張兩造間成立
130萬元之無因債務承認契約,且約定被告應於1個月內全額
清償之事實,堪可採信。
⒋被告雖否認有承認債務之情,並辯稱:其當時為求盡速離去
,不得已僅得敷衍原告,並非承認對原告負有130萬元債務
,且綜觀兩造當日對話內容,兩造乃著重分手過程及關係生
變之討論,並未針對金錢項目、給付方式詳加討論,原告主
張被告承諾於1個月內還款之對話,係在兩造爭執被告刪除
社群平台IG上之貼文及討論遊戲平台相關事宜此一對話脈絡
下,並非在討論金錢借貸關係,不應以兩造間不連續之對話
,為被告不利之認定等語。然觀諸兩造間如附表2所示之對
話內容,可見兩造縱於談論過程中曾混合談及社群平台貼文
等其他感情事項,仍明確針對原告當初為一同開設果汁店辦
理貸款之130萬元款項進行討論;且被告於對話過程中明確
向原告承諾就此筆130萬元款項可全部償還,並自行提出1個
月之還款期限,甚至於原告稱可先清償一半款項時,被告仍
承諾可以全部償還等情,有兩造對話譯文在卷可佐(見本院
卷第57、58、60頁),足認就還款之內容、數額、時間及方
式等,兩造均已為明確之陳述且達成合意,且當日談話內容
,亦未見被告有何為求盡速離去而敷衍原告之情,是被告上
開所辯,均難認可採。
⒌綜上,兩造間成立130萬元之無因債務承認契約,約定由被告
於1個月內全額清償乙情,堪可認定。至原告逾130萬元之請
求部分,因自兩造間上開對話錄音譯文及卷內所附其他證據
資料,尚無法證明兩造間就超出130萬元之部分亦成立債務
承認契約。從而,原告另依債務承認法律關係,備位請求被
告給付130萬元及自兩造約定之清償期(即自110年8月2日起
算1個月)屆至翌日即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以遭被告詐欺為由,撤銷消費借貸契約
之意思表示,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137萬3,951元,及自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惟原告備位
依債務承認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0萬元,及自110年9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
憑,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
原告備位之訴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就原告及被告分
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先位之訴及其餘備位
之訴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
併駁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1:
編號 原告主張用途 日 期 給 付 方 式 金 額 (新臺幣) 1 被告請原告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6月8日 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154元 110年6月28日 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5,000元 110年7月1日 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0年7月2日 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10年7月5日 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1,997元 110年7月25日 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元 小計 17萬7,151元 2 開設果汁店 110年7月2日 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0年7月8日 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5萬元 小計 100萬元 3 應被告工作所需匯款至其指定帳戶 110年7月11日 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0年7月11日 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000元 110年7月12日 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8,000元 110年7月13日 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8,800元 110年7月13日 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8,000元 110年7月16日 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8,000元 110年7月16日 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8,000元 小計 19萬6,800元 合計 137萬3,951元
附表2(原證15:檔案1譯文):
甲○○(00:00): 我媽他們今天來主要是要關心我們還有沒有要結婚,他們只是來...因為他們剛好順便來玩。 乙○○(00:09): 喔...呵呵 甲○○(00:09): 對..啊我就跟他們講了一些事情,知道嗎?玉宣??關於錢的事情,我們要開果汁店那130萬的事情 乙○○(00:19): 我可以先全部給你啊 甲○○(00:20): 沒有啊,啊還是要釐清楚啊...你要全部給我,那 乙○○(00:25): 就是我覺得很多事情是我們兩個自己談,不是拿父母 甲○○(00:29): 我沒有拿父母來壓你,我也不知道 原告母親洪○○(00:33): 沒有沒有我們沒有喔 原告父親洪○○(00:33): 我們只是來問你們兩個到底要不要結婚 原告母親洪○○(00:36): 他從頭到尾也都沒跟我們說 甲○○(00:36): 他們只是來關心,對阿... 原告父親洪○○(00:39): 你是不用誤會這個 原告母親洪○○(00:40): 沒關係啦,你先躺一下 甲○○(00:40): 沒有,我只是想說想說剛好就讓就讓我爸媽知道我們最近的近況是怎樣,就這樣而已,你懂嗎 乙○○(00:50): 也太難看了 原告父親洪○○(00:50): 你不要誤會 甲○○(00:51): 沒有什麼好難不難看的阿,到底 原告父親洪○○(00:52): 沒有沒有, 原告父親洪○○(00:54): 我跟你說 甲○○(0:55): 對阿 原告父親洪○○(00:54): 年輕人你們好好談,那個,大家如果認為 原告母親洪○○(01:00): 不用不好意思 原告父親洪○○(01:01): 不用說甚麼,如果認為說不愛了,不要在一起了,這都沒關係,我也不會去怪你們,只是說,你們,你不用去想甚麼,大家,大家講開沒關係啦,講開好處理就好,好處理就好,畢竟,如果結婚之後是一輩子的事,阿,不要說,盡量大家是以家庭,以和為貴,不要再,才剛剛在一起沒多久,又說不要又怎樣之類的,這樣就不好了 甲○○(01:42): 恩 原告父親洪○○(01:43): 因為我也是想說,想問你們到底,到底你們現在怎都沒消沒息,所以才想說今天下午 甲○○(01:52): 突然殺過來 原告父親洪○○(01:53): 我才打給他,說我要來,我不知道你們的事情,我哪知道你們兩個怎會搞成這樣 甲○○(02:03): 恩,對 原告父親洪○○(02:04): 唉..真麻煩,沒關係,你們去談,你們把你們的事情講開就好 甲○○(02:09): 恩 甲○○(02:13): 所以 原告父親洪○○(02:13): 那你們兩個去那邊喬 甲○○(02:16): 要..還是要講一下吧,如果你覺得,我覺得你手機拿出來好了啦,我們彼此錄個音好了,不用說到時候都說各說各話 乙○○(02:26): 不用啊,沒有要對外講幹嘛要錄音 甲○○(02:27): 好不好 甲○○(02:30): 沒有啊,我不知道後續的狀況會是怎樣,所以為了保護你保護我 乙○○(02:34): 我從來沒有把你的事情告訴任何人 甲○○(02:37): 我也沒有把 乙○○(02:39): 確定? 甲○○(02:40): 確定嗎? 乙○○(02:41): 我跟誰講 甲○○(02:42): 我不知道你跟誰講啊,那些都重要嗎?反正你現在也有好的歸宿了,不是? 乙○○(02:49): 我根本沒有跟任何人在一起,你有什麼毛病? 甲○○(02:53): 是嗎?這我就不知道了,這不重要啊 乙○○(02:55): 不是嗎 乙○○(02:58): 呵...我真的不能理解欸 甲○○(03:30): 我才不能理解吧,好嗎?我們就先把錢的事情講完啊,好不好 乙○○(03:06): 我講了啊,你要我現在還你我也是可以還你啊,就全部還你,我可以去貸這麼簡單 甲○○(03:10): 好啊,你要還我多少啊?對不對?我算出來,我不是,就我那天跟你講的嘛,我們當初要一起開果汁店的錢,我去貸了130萬,可是還款要還215萬,對吧,你知道吧,我有跟你講過 乙○○(03:26): 那看你是要由我這邊全部還你 甲○○(03:28): 對,所以我現在問你,你想要還130萬?還是要還 乙○○(03:31): 我可以全部還啊 甲○○(03:33): 你可以全部還,那你什麼時候要還? 乙○○(03:36): 看你是要一次拿還是要分開拿,看你是要一次拿還是每個月繳 甲○○(03:39): 一次拿你拿得出來嗎? 乙○○(03:41): 我去貸款啊 甲○○(03:42): 你去貸款,你找誰貸 乙○○(03:44): 我自己就有管道可以貸 甲○○(03:45): 誰會幫你貸 乙○○(03:47): 我自己會想辦法 甲○○(03:47): 吼,好啊,那當然沒問題啊,如果你想要一次解決這件事情那當然是沒問題啊,我沒有要跟你撕破臉的意思啊 乙○○(03:56): 不是阿,你現在原本就是要撕破臉所以才會找你爸媽來的意思 甲○○(03:59): 喔,我沒有找我爸媽來,我就真的是照他們講得這樣,他們今天是突然殺下來的 乙○○(04:04): 不是,啊我們一開始不是講好的,現在又不一樣了 甲○○(04:08): 什麼意思 乙○○(04:10): 不是一開始不是講說就要店繼續開,啊我每個月繳這些貸款的錢,啊現在又不一樣了,我不知道你現在什麼心態 甲○○(04:15): 恩 甲○○(04:19): 我也不知道,我才不知道你現在什麼心態啊,你懂嗎 乙○○(04:22): 不是跟你講了,我們兩個分手到底怎麼回事嗎 甲○○(04:26): 對阿,我知道啊 乙○○(04:28): 對阿 甲○○(04:29): 嘿啊,我知道為什麼,所以我是想說,既然都好啊,那分手那錢的事我們就一起算一算了啦 乙○○(04:37): 對阿 甲○○(04:37): 對啊,對嗎 乙○○(04:40): 看你啊,就是現在就是看你啊,如果你想要要每個月繳就每個月繳啊 甲○○(04:41): 對啊,對啊,好啊 甲○○(04:46): 恩,你確定你每個月繳的出來嗎 乙○○(04:49): 繳得出來啊,為什麼繳不出來 甲○○(04:51): 我不知道你到底每個月繳不繳得出來啊 乙○○(04:55): 我不能理解欸,你昨天那個態度,然後你今天是這個態度,你在耍我是不是 甲○○(04:59): 我沒有在耍你啊,我覺得我才是被耍的那個人啊 乙○○(05:02): 什麼叫你才是被耍的那個人,我跟別人上床了嗎?我跟別人在一起了嗎? 甲○○(05:05): 我沒有啊,我完全沒有這樣子講啊 乙○○(05:07): 那請問我跟別的人在一起了嗎 甲○○(05:10): 我不知道啊,你把IG那些東西全部都刪掉了啊,不是嗎 乙○○(05:14): 不是啊 我們兩個現在是不是分手了 甲○○(05:14): 阿你 甲○○(05:16): 對阿 乙○○(05:17): 那你有看到我跟別人掛,那你有看到我跟別人遊戲上面不講 遊戲上面跟人家怎麼了嗎? 甲○○(05:22): 喔這我不知道啊,沒有啊,對啊,可是我也跟你說了啊 乙○○(05:29): 說什麼 甲○○(05:30): 我沒辦法接受啊 乙○○(05:32): 沒辦法接受什麼? 甲○○(05:33): 遊戲上的事情啊,平台上的事情 乙○○(05:36): 平台上的事情跟平台上的事情 甲○○(05:38): 恩,對阿 乙○○(05:39): 對啊,這跟平台有什麼關係 甲○○(05:41): 恩 乙○○(05:43): 所以你現在要怎麼解決,你直接講就好 甲○○(05:46): 恩,你.. 乙○○(05:47): 你希望怎麼做你可以講 甲○○(05:48): 我當然希望你有辦法你當然就是一次還給我,就是這樣 乙○○(05:51): 恩 甲○○(05:53): 對啊 乙○○(05:54): 可以 甲○○(05:54): 恩 乙○○(05:56): 總要給我一點時間吧 甲○○(05:57): 對啊你要多久?你也要給我一個底吧? 乙○○(06:01): 一個月 甲○○(06:03): 你..要給我一個月 乙○○(06:04): 恩 甲○○(06:05): 恩,還是你要先還一半,我都無所謂,你有嗎? 乙○○(06:09): 你要你就跟我講你到底幹嘛要不要 你不要 甲○○(06:10): 好啊,全還 乙○○(06:12): 好,那就全還,你也不用去管我錢哪裡來 甲○○(06:11): 恩 乙○○(06:16): 就這樣,那還有什麼 甲○○(06:19): 沒有什麼 我只是覺得是你的態度先變化的,不是我的態度先變化的,就只是這樣而已 乙○○(06:27): 什麼叫我的態度變化,什麼意思 甲○○(06:30): 我一直都以為我們講開了,日子可以好好的過下去 乙○○(06:37): 我那時候不是就對你講好了對你沒有愛了,在頂樓的時候就跟你講了 甲○○(06:41): 對啊,啊我只是不知道,買拼圖那天到底又發生了什麼事情 乙○○(06:49): 呵 甲○○(06:51): 我一直以為我們講開了,就是這樣,真的可以好好過生活,完全沒有任何隔閡了 乙○○(06:56): 呵 嘿? 甲○○(06:59): 對 乙○○(06:59): 我跟每個男生出去,都這個樣子 甲○○(07:01): 恩,好那就是我 乙○○(07:04): 是你不夠了解我 甲○○(07:07): 我覺得,就我看來就我看來,你是我的老婆,你是要跟我走下去的,你對我這樣做是很理所當然的事情,你懂嗎 乙○○(07:21): 我沒有你想像的好 甲○○(07:24): 痾..這都是後話嘛,對不對?至於你有沒有在,你有沒有把我的事情講出去,這些 乙○○(07:32): 我不是已經跟你講了,我沒有講 甲○○(07:35): 恩,這些都重要嗎,這些不重要吧 乙○○(07:37): 對我來說重要啊,你那些在平台講的那些話你真的覺得對我沒影響嗎 甲○○(07:43): 啊那些不就是我最真實的感受嗎,你有在乎過我的感受嗎 乙○○(07:47): 什麼叫我沒有在乎你的感受,你現在跟我扯這些幹嘛 甲○○(07:51): 啊不然你跟我扯這些幹嘛 乙○○(07:54): 你現在要撕破臉是不是 甲○○(07:56): 沒有要撕破臉啊,我就只是問你 乙○○(07:57): 你態度就是這樣啊,你到底在跩什麼? 甲○○(07:59): 我沒有在跩什麼啊,我好好的跟你講啊 乙○○(08:01): 你給我的感覺好像是我做錯事情,是我做錯事情嗎? 甲○○(08:04): 你難道沒有做錯事情 乙○○(08:05): 啊你難道就沒有錯嗎 甲○○(08:06): 我..我錯在哪 乙○○(08:08): 你錯在哪 甲○○(08:08): 恩 乙○○(08:11): 你錯在哪 甲○○(08:12): 我錯在哪,你可以說阿 乙○○(08:14): 是你支持我去做這件事情,然後你又在那邊給我嘰嘰歪歪 甲○○(08:17): 阿 乙○○(08:18): 阿我跟你講我跟那個人沒有怎樣就是沒有怎樣,你不相信我嗎 甲○○(08:19): 對,我相信阿 乙○○(08:21): 你相信,你相信你就不會把這句話講出去 甲○○(08:23): 你,如果你要讓我相信,你為什麼不提早跟我講,我很早...你要做這件事情 乙○○(08:26): 你跟你前女朋友的事情我有講什麼嗎 甲○○(08:30): 我不是跟你講過了,我也真心誠意的跟你道歉了 乙○○(08:32): 然後呢,道歉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哪我現在道歉啊,對不起,我沒有在乎過你 甲○○(08:39): 恩,對阿 乙○○(08:39): 我有道歉 甲○○(08:40): 我知道阿 乙○○(08:41): 然後呢?我得到了什麼?我可以得到什麼嗎? 甲○○(08:45): 不會阿,我原諒你阿,就這樣而已 乙○○(08:46): 然後呢 甲○○(08:47): 恩,沒有然後啊 乙○○(08:51): 你都很會講,我講不贏你,可以吧 甲○○(08:54): 沒有 乙○○(08:54): 你都對,都我的錯這樣可以吧 甲○○(08:55): 沒有啊 我 啊不是本來就是要好好講嗎?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啊 乙○○(09:00): 沒關係啊,都我的錯 甲○○(09:00): 恩,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 甲○○(09:06): 恩,還有就是錢的事情,我為什麼當下要給你這麼大一筆錢,到底是為了什麼,你難道不知道嗎? 乙○○(09:21): 不知道 甲○○(09:23): 你不知道?不是一起說好要一起開果汁店嗎?啊我才去貸這麼多錢 乙○○(09:30): 你現在是自己講的 甲○○(09:31): 恩,我說那時候 乙○○(09:35): 你現在到底什麼態度,看了就很不爽 甲○○(09:37): 我現在是跟你好好講的態度啊 乙○○(09:40): 你好好講是這種態度 甲○○(09:42): 不然是什麼態度,好好好,那我要跟你什麼態度,我不要這麼咄咄逼人,對不對 乙○○(09:48): 什麼叫咄咄逼人 甲○○(09:50): 不然 乙○○(09:51): 你這態度整個就讓人家很不爽 甲○○(09:53): 賀啊,好,那你起頭,你要起頭嗎 乙○○(09:56): 我要起什麼頭 甲○○(09:57): 我不知道啊 你想要起頭嗎 乙○○(10:05): 你真是讓人傻眼欸
附表3(原證15:檔案2譯文):
甲○○(00:00): 還有一件事情,你可以你可以聽我講嗎? 乙○○(00:04): 什麼很重要的事嗎 甲○○(00:06): 我覺得我們這樣子講,就是沒有白紙黑字啦,我希望我們可以立個據子之類的 乙○○(00:13): 可以啊可以啊,你可以立據子 甲○○(00:15): 恩 乙○○(00:16): 可以簽啊 沒差啊 甲○○(00:16): 這沒問題吧 乙○○(00:17): 這很重要嗎?你覺得重要,可以簽啊,我沒差啊 甲○○(00:20): 好啊我覺得蠻重要的啊 乙○○(00:22): 可以啊 甲○○(00:23): 恩,好,那就沒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