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47號
TNDV,113,補,747,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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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劉韋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
黃馨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下科技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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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