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10號
TNDV,113,補,710,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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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吳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崇正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7,90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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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