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01號
TNDV,113,補,701,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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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王吳秀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坐落臺南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清除系爭土地上之廢棄物遷移私設電
柱,依原告檢附之照片可看出廢棄物散落系爭土地,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核定即為新臺幣(下同)6,724,57
0元(計算式:159.35平方公尺×42,200元=6,724,57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7,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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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