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98號
TNDV,113,補,698,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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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謝秉舟

被 告 謝家承

以上原告與被告謝家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92,2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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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