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80號
TNDV,113,補,680,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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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楊雅惠即吳俊進之繼承人

吳權家吳俊進之繼承人

吳佳遠吳俊進之繼承人

吳宗憲即吳俊進之繼承人

前列原告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被 告 吳文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地號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28建號建
物(重測前建號為臺南市○區○○段0000○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7,864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土 地 標 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價 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8.47 31,200元/㎡ 全部 2,760,264元 房屋課稅現值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127,600元 全部 127,600元 價額合計(新臺幣) 2,887,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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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