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42號
TNDV,113,補,642,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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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馮宜

林旻萱
王昭均
連筱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延昰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5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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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