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郭盛彬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聖珮律師
黃郁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庭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3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同條第3項規定
,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