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許再旺
被 告 黃龍水
黃龍興
楊黃碧珍
黃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