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35號
TNDV,113,補,635,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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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陳逸鴻
林明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
湯巧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欣妤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工程尾款合計新臺幣(下同)
770,000元,是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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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