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24號
TNDV,113,補,624,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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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4號
審原告 耿漢生


再審被告 熱帶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
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
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再審原告
對本院111年度小上字第5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0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50
0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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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