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37號
TNDV,113,補,537,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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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郭恒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志侖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正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謝幸樹間請求返還溢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05,3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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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