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474號
TNDV,113,監宣,474,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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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吳炯賢 住○○市○○區○○路0段0巷000弄0號
吳春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吳謝絹子處分就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吳謝絹子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 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 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 、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 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 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吳謝絹子前經鈞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32 號裁定宣告為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吳炯賢吳春滿 為受監護宣告人吳謝絹子之監護人,及指定杜秀敏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每月為支付受監護宣告人吳謝絹子 安養費用新臺幣(下同)61,240元之故,必須處分受監護宣 告人吳謝絹子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解決問題,爰依 民法第110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受監護宣告人吳謝絹子國欣護理之家照顧服務費用收據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監宣字第332號卷 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
(二)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吳謝絹子經醫師鑑定其為腦病變患 者,對問話無法回答,日常需人協助照料。注意力、判斷 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 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並有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等情



,堪認聲請人為照護受監護宣告人吳謝絹子確須花費龐大 之醫療費用,是為受監護宣告人吳謝絹子之利益,確有處 分受監護宣告人吳謝絹子所有之不動產之必要,故聲請人 即本件受監護宣告人吳謝絹子之監護人,聲請准許代理受 監護宣告人吳謝絹子處分名下所有之不動產,於法自屬有 據。
(三)又本院審酌聲請人雖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吳謝絹子名下 如附表所示之8筆不動產,然考量該等不動產之整體價值 ,如許聲請人變賣全部,顯與受監護宣告人吳謝絹子所需 不相當,除不符受監護宣告人吳謝絹子需求之比例外,亦 無必要性及處分之正當性,故本院參考附表所示不動產之 價值及受監護宣告人吳謝絹子對各該不動產之權利範圍, 為保護受監護宣告人吳謝絹子財產上之利益,認許可聲請 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吳謝絹子名下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不動產,所得即應足以支應養護受監護宣告人吳謝絹子 之所需,且亦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吳謝絹子之利益,爰准聲 請人該部分之聲請,並裁定如主文所示。至聲請人其餘之 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表:
編號 不 動 產 明 細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465.5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3.1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8分之3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48.7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8分之3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8.1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8分之3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73.9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8分之3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4.7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8分之3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86.6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8分之3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6.2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8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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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