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13年度,6號
TNDV,113,消債聲免,6,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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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
債 務 人 楊鎮源 住○○市○區○○路00巷00號之3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徐雅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住○○市○○區○○○路○段000號八 樓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一、二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吳昱瑩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曾郁翔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鎮源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 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 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 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第141條定有明文。又消債 條例第133條、第141條之立法目的在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 序以獲免責,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受免責,以保障債權人可受最 低清償。而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 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消債條例第13 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 務,於清償額達該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 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 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 院裁定免責。故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訂數 額,聲請法院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裁定免責,法院即無裁 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於執行清算程序,已清償新臺 幣(下同)9,000元,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4號 裁定不予免責後,債務人於000年0月間陸續向債權人清償債 務63,918元,已達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餘額72,918元,爰依消債 條例第132條、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三、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全體債權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表示意 見,債權人之意見陳述如下: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於113年6月18 日清償4,103元。
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於不免責裁定



後,僅清償17,444元,依法應不予免責。 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於113年6月19 日清償12,893元,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應查明其他債權人是 否均已達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受償額。 ㈣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於不免責裁定後, 已清償債權人2,351元,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㈤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於113年6月28日清 償7,236元。
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人於113年6月20日收到債 務人郵政匯款2,187元,於113年6月24日入帳沖償。  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人於113年6月20 日收受債務人清償6,647元。
 ㈧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人於113年6月18日入 帳5,682元。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陳述意見。四、經查: 
 ㈠債務人前經本院認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 院於112年11月20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4號裁定諭知 不予免責,於112年12月18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4號卷宗查明屬實,是債務 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依上列規定及說明, 本院應予查明聲請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 數額,以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㈡按法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為之不免責確定裁定,如已 明確認定聲請人最低清償額度,則其後受理聲請免責事件之 法院應盡量採與系爭不免責裁定相同標準認定,以符誠信, 俾免造成突襲性裁判。惟若前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未 明確認定債務人最低清償額度,或有漏未斟酌之重要證物, 或發現未經斟酌之新事證,足以影響最低清償額度之認定時 ,後程序法院基於調查結果,自得自行認定(司法院民事廳 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7號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 組意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64號裁定已認定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 647,413元,扣除債務人個人所必要生活費用382,495元及長 子扶養費192,000元,餘額為72,918元,本件全體普通債權 人於清算程序中受償總額9,000元,債務人應繼續清償最低 總額應為63,918元(計算式:72,918元-9,000元=63,918元 )。則債務人於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債務共 計63,918元,且各債權人之受償額均已達其應受分配額(詳 如附表所示),業據債務人提出郵政匯票影本9紙為證(本院



卷第71-75頁),且有附表編號1至8所示債權人之陳報狀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93-125頁),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足認債 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之規定,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 已繼續償還債權人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 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之免 責事由,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應予准 許。
 ㈢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具狀陳明不 同意債務人免責云云,惟按,債務人於清算程序後,原則上 應予免責,例外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之情形,始不 予免責。又債務人前因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情形而裁 定不予免責,但其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 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於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再次聲請免責時,法院即 應裁定予以免責,並無裁量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問題㈡之研討結果意見 參照);本件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償還全 體普通債權人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 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 所規定之免責事由,應為債務人免責之諭知,上開債權人主 張債務人不予免責,尚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 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 ,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詳如附表所示 ),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債務 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幣別:新臺幣,單位:元) 編號 普通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 清算程序中已受分配之金額 債務人清償金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4,139元 14,708元 1,815元 12,893元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9,054元 7,583元 936元 6,647元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5,109元 4,681元 578元 4,103元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8,599元 8,255元 1,019元 7,236元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8,011元 2,683元 332元 2,351元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67,211元 19,900元 2,456元 17,444元 7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3,570元 2,494元 307元 2,187元 8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77,837元 6,482元 800元 5,682元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52,095元 6,132元 757元 5,375元 總 計 5,375,625元 72,918元 9,000元 63,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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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