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195號
TNDV,113,消債更,195,2024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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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温桂英

代 理 人 徐朝琴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温桂英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 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 額為131萬6,232元,為清理債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 ,於民國113年2月19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為債務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 告破產,亦無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為 此,爰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准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等語。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小規模營業,現積 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聲請人已於113年4月17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新光銀行為 債務調解,調解未成立等情,有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金融機構債 權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等件為憑(消債更卷第35至41、59、223至233頁),是聲請 人主張其所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 逾1,200萬元,並曾踐行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等事實,應 堪認定。




 ㈡而聲請人現積欠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3萬1,514元、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萬9,411元、歐悅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約17萬5,909元、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萬6,666 元、合迪股份有限公司33萬6,621元、新光銀行約66萬149元 (消債更卷第95至105、111至219頁),是聲請人債務總額 應有142萬270元。
 ㈢聲請人現任職於牧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一職,1 13年2月至4月之實領薪資均為3萬43元,有聲請人所提113年 2、3月薪資單、在職證明書、113年4月薪資單為憑(消債更 卷第33、237至239頁),且聲請人陳報其並無領取任何社會 津貼或補助(消債更卷第221頁),核與本院函查之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113年5月21日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7月12 日函內容相符(消債更卷第107至109、347頁),是聲請人 每月平均收入為3萬43元,應堪認定,並以此金額作為償債 能力之計算基礎。又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第一銀行存 款315元、郵局存款4萬9,681元、台北富邦銀行存款277元、 新光銀行存款1萬2,760元、國泰人壽鍾情終身壽險保單價 值準備金4萬3,178元,有聲請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第一銀行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資 料、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資料、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 面及內頁資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綜合活儲存摺封面及內頁 資料、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附卷 可佐(消債更卷第23、241至277頁),堪認屬實。 ㈣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 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 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最近1年臺南市公告之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為1萬4,230元,以1.2倍計算應為1萬7,076元,而 聲請人主張之每月最低生活費即為1萬7,076元(聲請人於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所陳報之必要支出包含扶養雙親之扶 養費,惟扶養費非屬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範疇,故不予列入 ,消債更卷第29頁),未逾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應屬合理 。又聲請人父親為00年0月生(戶籍謄本,消債更卷第281頁 ),現年77歲餘,已逾法定退休年齡,其名下僅有田賦2筆 (現值分別為5萬7,420元、14萬9,490元)、80、97年出廠 之車輛各1部、農會存款13萬3,513元,111、112年度申報之 所得額僅為利息收入2,485元、3,816元,目前亦未領取任何 津貼及補助,有本院函查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5月21日 函、聲請人所提父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



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玉井鄉農會交易 明細表、本院函查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7月12日函在卷 可佐(消債更卷第107至109、287至291、299至311、347頁 ),是難以期待聲請人父親以田賦財產及利息收入即得維持 其基本生活開銷,堪認其確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扶養 費標準應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為限,並以聲請人應負擔扶 養義務比例認定(由聲請人及4位兄弟姊妹共同扶養,聲請 人應負擔之扶養義務比例應為5分之1,親屬系統表,消債更 卷第279頁),是聲請人每月扶養父親之扶養費上限為3,415 元(計算式:17,076元÷5位扶養義務人≒3,415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
 ㈤另聲請人母親為00年0月生(戶籍謄本,消債更卷第283頁) ,現年73歲餘,已逾法定退休年齡,其名下有自住房屋1棟 (現值為12萬4,800元)、坐落土地1筆(現值為77萬7,420 元)、於89年出廠之車輛1部、農會存款17萬647元,111、1 12年度申報之所得額為利息收入1萬7,661元、2萬3,826元, 每月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8,110元,有本院函查之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113年5月21日函、聲請人所提母親之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玉井鄉農會交易明細表在卷可佐(消債更卷第107 至109、293至297、313至325頁),亦難以期待聲請人母親 以其自住房地及利息、津貼等收入維持基本生活開銷,堪認 其確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扶養費標準亦應以上開最低 生活費標準為限,並以聲請人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認定(同 由聲請人及4位兄弟姊妹共同扶養,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義 務比例亦為5分之1,親屬系統表,消債更卷第279頁),是 聲請人每月扶養母親之扶養費上限為1,793元【計算式:(1 7,076元-8,110元)÷5位扶養義務人≒1,793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則聲請人每月扶養雙親之扶養費上限即為5,208元 (計算式:3,415元+1,793元=5,208元),而聲請人所陳扶 養雙親之扶養費用合計為6,000元(消債更卷第29頁),已 逾上開扶養費上限,然未提出收據證明確有逾越上開最低生 活費標準之必要,故聲請人每月扶養雙親之扶養費上限仍以 5,208元計算。據上,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即為2萬2,28 4元(計算式:17,076元+5,208元=22,284元)。 ㈥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3萬43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2萬2 ,284元後,尚餘7,759元(計算式:30,043元-22,284元=7,7 59元),而聲請人之債務總額為142萬270元,於扣除第一銀 行存款315元、郵局存款4萬9,681元、台北富邦銀行存款277 元、新光銀行存款1萬2,760元、國泰人壽鍾情終身壽險保



單價值準備金4萬3,178元後,仍有131萬4,059元,如以每月 7,759元清償債務,仍須170期(計算式:1,314,059元÷7,75 9元≒170期,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即14年又2個月始可清 償完畢,且聲請人積欠之債務仍會隨時間不斷產生利息,而 聲請人現年已52歲餘,距法定退休年齡僅剩不到13年,難以 期待聲請人得以退休前之收入清償債務完畢,是聲請人明顯 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故本件聲請 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並曾與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新光銀行為債務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未經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 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之情,有本院消債事件查詢結果、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消債更卷第63、65頁) ,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 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五、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 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准予更生,爰依 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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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牧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