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監護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13年度,51號
TNDV,113,家聲抗,51,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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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51號
抗 告 人 甲○○ 住○○市○○區○○街00號
代 理 人 林浩傑律師
上列抗告人請求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本
院112年度司監宣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己○○○之監護人,原聲請每月新 臺幣(下同)35,000元之報酬,而原審僅核定每月17,000 元,抗告人主張此金額過低,與監護人所付出之勞力及受 監護宣告人己○○○之資力明顯不成比例。抗告人擔任受監 護宣告人己○○○之監護人所付出之勞力,除原審所主張抗 告人有協助處理受監護宣告人己○○○之身體照護、財產管 理等事務外,且抗告人除擔任監護人一職外,尚必需兼任 直接、實際照護受監護宣告人己○○○之責任,故抗告人所 付出之勞力,原審明顯審核過低。依嘉義基督教醫院民國 112年12月18日診斷證明書所示,受監護宣告人己○○○並非 單純除患有失智症,尚有「純高膽固醇血症、本態性(原 發性)高血壓、自體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未伴有心 絞病、右腿自體動脈粥樣硬化、左腿自體動脈粥樣硬化」 、「患者因上述原因導致行走不便,及失智症導致不能配 合治療,需長期門診就醫治療及看護照護。」,足見受監 護宣告人己○○○因右腿自體動脈粥樣硬化、左腿自體動脈 粥樣硬化現已行走不便,需靠輪椅或輔具,所以現都需抗 告人隨行在側協助,而受監護宣告人己○○○目前並無聲請 看護,可見抗告人並非單純照顧三餐、帶受監護宣告人己 ○○○去看醫生而已,還必需實際擔任看護之職責,且還必 需長期回診,故抗告人已非單純的監護、法定代理人一職 ,需實際兼任看護、清理大小便失禁、親自開車帶受監護 宣告人己○○○長期帶看回診、陪同出遊等事宜。故抗告人 所付出的勞力而言,每月17,000元明顯過低。(二)而受監護宣告人己○○○現因失智症加上診斷書所載的病因 ,情緒不穩定且容易暴怒,其有攻擊性,會無故以手攻擊 他人或無故亂罵人,故無法幫受監護宣告人己○○○僱請看 護,抗告人也怕去攻擊到看護人員時造成他人損害,而應 依法律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並非抗告人不願意幫受監



護宣告人己○○○僱請看護人員,而是事實上受監護宣告人 己○○○會有無故攻擊他人之行為出現,且越發嚴重,故不 能幫受監護宣告人己○○○請看護,加上受監護宣告人己○○○ 現四肢、言語上都具有攻擊性,要請看護時也一定要向他 人說明清楚,故也沒有人願意擔任看護人員,才會現都由 抗告人兼任看護職責。抗告人身為監護人,除了要管理受 監護宣告人己○○○名下財產,又要擔任看護人員、清理大 小便、照顧三餐、生活起居等,每月17,000元實在明顯過 低。
(三)就受監護宣告人己○○○之資力而言,亦非僅有原審認定之1 5,209,262元之名下財產,因如果受監護宣告人己○○○名下 的資力越高,那在核定監護人每月報酬時也會相對的提高 ,故受監護宣告人己○○○名下資力為何?依民法之規定確 實為酌定報酬多少的計算基準,原審對於資力之計算明顯 過低。依原審所載「受監護人名下財產包含存款1,006,59 4元【新光銀行嘉義分行473,092元、白河區農會(已扣除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匯入之全部款項)32,539元、京城銀 行白河分行56,022元、444,941元】、每月領取之老農津 貼7,550元,核算受監護宣告人己○○○在預估生存期間可處 分之財產總額約為3,613,562元【計算式:存款1,006,594 元+老農津貼806,340元(7,550x12個月x8.9年)+股票市 值1,800,628元】外,尚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同段200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2分之1)2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合計11,595,700元,則受監 護人名下財產總計價值為15,209,262元。」,對此,抗告 人不認同,因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 分之1)、同段200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2筆土地 之公告現值合計11,595,700元,原審法院是依公告現值在 做計算,若依公告現值計算,等於中興段2002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800元,總面積3,889平方公尺=1,1 76.4225坪),受監護宣告人己○○○持有4分之1,故受監護 宣告人己○○○持分為294.105625坪,而同段2006之8地號土 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800元,總面積1,466平方公尺 =443.465坪),受監護宣告人己○○○持有2分之1,故受監 護宣告人己○○○持分為221.7325坪,故294.105625坪+221. 7325坪=515.838125坪,依原審法院認定2筆土地之公告現 值合計11,595,700元,故11,595,700元÷515.838125坪=每 坪大約24,279元,對此明顯不是市場上交易的價格。但土 地在買賣換成現金時,並非以公告地價在交易,而是市場 上實際交易行情為準,亦即市價,故市價才是這2筆土地



真正的價值,也是受監護宣告人己○○○名下真正的財產。 這2筆土地之市價為何?可參考這2筆土地附近的實價登錄 ,依離系爭2筆土地最近且已有成交的白河區中興段1997 地號於000年0月間的交易價格,每坪單價70,000元,故依 己○○○所持有的2筆土地合計515.838125坪x70,000元=3,61 0,866,875元,足見原審法院所計算受監護宣告人己○○○之 資力明顯過低,故以此作為酌定監護人之報酬,計算基礎 有違誤。
(四)為此聲明:
  ⒈原裁定不利於抗告人之部分請求廢棄。
  ⒉於廢棄範圍內,請求酌定抗告人自112年1月1日起至受監護 宣告人己○○○死亡之前一日為止,擔任監護人之報酬每月 應再酌定18,000元。
二、經查:
(一)本件經審酌全部卷證,認原審裁定之結果並無違誤,應予 維持,除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外,並補充:  ⒈抗告人前已經本院選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抗 告人並另向本院聲請酌定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乙○○監護人之 報酬每月35,000元,而經本院於112年11月28日以112年度 司監宣字第38號裁定抗告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乙○○監護人 之報酬為每月20,000元,關係人洪士堯不服提起抗告,經 本院合議庭於113年2月26日以112年度家聲抗字第116號裁 定駁回關係人洪士堯之抗告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影本在 卷可參,並經本審調取該部分卷宗核閱綦詳,此部分事實 先此指明。
  ⒉審酌上開抗告人聲請酌定受監護宣告人乙○○監護人報酬事 件,與本件抗告人聲請酌定受監護宣告人己○○○監護人報 酬事件,為內容性質相同之監護職務報酬,且抗告人原向 法院聲請之金額亦同為35,000元,故上開所酌定聲請人擔 任受監護宣告人乙○○監護人之報酬金額,自可作為本件酌 定受監護宣告人己○○○報酬之參考依據。稽之抗告人於上 開酌定受監護宣告人乙○○監護人報酬事件中,並未陳報其 除身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外,尚身兼本件受監護 宣告人己○○○之監護人,致前開事件酌定抗告人擔任受監 護宣告人乙○○監護人之報酬時,並未考量抗告人同為受監 護宣告人乙○○及受監護宣告人己○○○之監護人,應分身負 擔2人之監護職務,因此難以全時專一執行受監護宣告人 乙○○之監護工作,本院參此,酌定本件受監護宣告人己○○ ○之監護人報酬,自不應高於前案法院所酌定受監護宣告 人乙○○之監護人報酬數額,否則即有失公平原則之情事。



  ⒊抗告人雖陳稱其身為受監護宣告人己○○○之監護人,同時亦 須負責受監護宣告人己○○○之看護工作云云。然前案酌定 受監護宣告人乙○○監護人報酬時,既已認定受監護宣告人 乙○○之外籍看護工作時間為每日早上7時起至晚間9時止, 以外時間均由抗告人照顧受監護宣告人乙○○,並據此核定 給予抗告人關於受監護宣告人乙○○監護人職務之報酬,則 衡情抗告人在該照護受監護宣告人乙○○之時間,是否尚能 分身並妥適執行受監護宣告人己○○○之看護任務,已屬有 疑。再者,由上開抗告人獨力照護受監護宣告人乙○○之時 間長達11小時以觀,衡情抗告人在其餘時間,自需適當休 息以維持相當體力,以提供前案關於酌定受監護宣告人乙 ○○監護人報酬時,所核計給予抗告人該部分報酬數額之等 值服務,然抗告人竟又於本件酌定受監護宣告人己○○○監 護人報酬事件中,要求再為其計價有償擔任受監護宣告人 己○○○之全部看護責任,此除已明顯違背受監護宣告人乙○ ○及受監護宣告人己○○○之利益外,本院亦難准許抗告人此 部分所請。
  ⒋至抗告人雖空言因受監護宣告人己○○○有攻擊傾向而難以為 其聘請看護云云,然老人失智所伴隨之肢體及言語攻擊行 為,除可透過老人精神醫學診療控制以協助減輕症狀外, 且由專責之看護人員執行該類型長者之照護職責,更可透 過其等之專業看護技巧,以緩解失智老人之相關病程。稽 之本件抗告人既爭執受監護宣告人己○○○名下財產之價值 ,應較原審所認定之15,209,262元為高,而由抗告人自行 計算之價值高達近4,000萬元一節以觀,以受監護宣告人 己○○○之經濟優勢,亦足以聘僱具有特殊專業技能之看護 人員,以照護療養受監護宣告人己○○○之日常生活,維持 受監護宣告人己○○○之養護水準。故本院認若依抗告人之 主張,計價由抗告人兼任受監護宣告人己○○○之看護職務 ,並作為監護人報酬之一部份,除在事實上抗告人有執行 上之困難外,亦有違受監護宣告人己○○○之利益,抗告人 此部分主張自不足採。
(二)綜參上情,原審參酌受監護宣告人己○○○受照護之需求, 並考量抗告人未來8、9年間仍需執行監護職務之內容、期 間、耗費之心力等情,酌定抗告人自112年1月1日起迄至 受監護宣告人己○○○死亡之前1日為止,擔任監護人之報酬 以每月17,000元計算,並無不當。抗告人徒執前詞指摘原 審裁定有所違誤或不當,抗告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本件裁判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



裁定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許嘉容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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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