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3年度,96號
TNDV,113,家救,96,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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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巷00號
代 理 人 陳慈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 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次按憲法第16條保 障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而民事紛爭事件之類 型,有本質上為非訟事件,然因強調需以訴訟法理加以裁判 ,故依訴訟程序審理裁判(如分割共有物訴訟),亦有本質 上為訴訟事件,因強烈需求適用簡速之非訟法理,而於非訟 事件法中予以規定(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便利人民使用 法院解決紛爭,增加實現權利之機會,實質上保障人民之基 本權,則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始有適用,非訟事 件法縱無規定,亦應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7 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事件(本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183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下稱 臺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分會准 予扶助證明書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所釋明無資力支出程序 費用一節,應可認定。再由聲請狀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 請求許可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 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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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