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3年度,1號
TNDV,113,婚,1,2024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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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00號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INA ROKANAH(中文譯名: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後關係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0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婚後關係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7月18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定於同年7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宣判。惟查,是日適逢「凱米」颱風,臺南市政府即 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 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進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 展至同年7月29日上午10時行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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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