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346號
TNDV,113,司聲,346,2024070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陳老興



相 對 人 陳隆發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87 號民事判決分割確定在案,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平均負擔 。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 、單據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支出詳如附表所示,均係聲請 人先行繳納。則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計算兩 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5,082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是依前揭規定,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為45,082元,並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
項 目 金額 (新台幣) 備    註 裁判費 12,088元 111年12月12日審電字第3813號收據 地政規費 4,000元 12,075元 2,000元  112年2月15日永康地政事務所0000000號徵收聯單 112年3月15日永康地政事務所0000000號徵收聯單 112年7月21日永康地政事務所0000000號徵收聯單 鑑估費用 60,000元 113年1月30日翰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003056號收據 合  計 90,163元 均係聲請人繳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