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謝周旺
相 對 人 陳豐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 明。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營簡字 第605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 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 之訴訟費用計有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10元、複丈費及 建物測量費6,000元,合計11,510元,則依前開判決有關訴 訟費用之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510 元,並應依上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