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87號
TNDV,113,司聲,187,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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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戴永淩


相 對 人 上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雯蘭

相 對 人 蔡錦畑

郭聖傑郭志煌之繼承人


邱翔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郭聖傑應於繼承郭志煌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蔡錦畑邱翔舜、上緯工程有限公司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1年 度重訴字第135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 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蔡錦畑郭志煌邱翔舜、上緯工程有 限公司連帶負擔,業已確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 審查,本件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2 00元、鑑定費用105,000元,業由聲請人預納,依判決所示 ,該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蔡錦畑郭志煌邱翔舜、上緯 工程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又被告郭志煌已於民國113年3月9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郭聖傑,依法應於繼承所得遺產範 圍內承受被繼承人郭志煌前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是以,依



前述裁判主文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相對人郭聖傑應於繼承 郭志煌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蔡錦畑邱翔舜、上緯工程 有限公司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5,200元( 計算式:80,200元+105,000元=185,200元),爰確定相對人 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 前開說明,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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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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