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583號
聲 請 人 陳大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榮崑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 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 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 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 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王榮崑公同共有坐落 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被繼承人 王榮崑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聲明 拋棄繼承,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 之權利,爰請求選任被繼承人王榮崑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王榮崑固於108年10月29日死 亡,惟除被繼承人王榮崑之法定繼承人王鶯儒、劉美伶、王 瀰蒼、王敬中、游一凡之胎兒(出生後姓名為王品釉)等五人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3289號 准予備查在案外,而被繼承人之父王孟輝、母王陳南美均早 於被繼承人死亡,然本件被繼承人王榮崑尚有第三順位兄弟 姊妹之王淑珍為其繼承人,且經查王淑珍並未向本院為拋棄 繼承之聲請,有本院收案查詢表附卷可佐,並據本院依職權 調閱108年度司繼字第3289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故本 件被繼承人王榮崑非有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事,依上說明, 聲請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