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85號
TNDV,113,司拍,85,2024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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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顏月娥


相 對 人 顏伯真顏瑞良顏慶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宜蓁顏瑞良顏慶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顏伯芳顏瑞良顏慶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 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 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顏瑞良顏慶良於民國(下同 )97年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 約定清償日期為98年4月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 償,尚欠本金4,000,000元,且被繼承人顏瑞良顏慶良於1 13年4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顏村樺已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 公告查詢附卷可參。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雖已於113年6月4 日因繼承登記予相對人顏伯真顏瑞良顏慶良之繼承人, 惟依前開說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 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協議書等件 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等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雖無法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惟由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中之土地他 項權利部,已可確定抵押權之內容,聲請人雖未能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其聲請仍難謂與民法第873條規定不符;另 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 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 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 院即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8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營區 大同段 598 225.47 全部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騎 地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下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樓 層 計 位 範圍 001 288 臺南市○○區○○里○○路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46.90 108.68 108.68 108.68 51.09 137.14 561.17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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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