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顏勝成
聲 請 人 顏明忠
聲 請 人 顏秀敏
相 對 人 顏伯真即顏瑞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宜蓁即顏瑞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顏伯芳即顏瑞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顏瑞良於民國97年4月1日向聲 請人及第三人顏月娥共同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約定清償日期為98年4月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被繼承人顏瑞良就前 述債務,屆期未依約清償,又被繼承人顏瑞良已於113年4月 6日死亡,相對人顏伯真及債務人李宜蓁、顏伯芳為顏瑞良 之繼承人,相對人顏伯真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並已於113年6月 4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依前開規定,其上之抵押權不受影 響,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協議書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共同 抵押權人同意書、繼承系統表、相對人及債務人戶籍謄本等 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8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新營區 大同 598 225.47 全部 權利人:顏勝成,債權額比例:1000分之300。 權利人:顏明忠,債權額比例:1000分之250。 權利人:顏秀敏,債權額比例:1000分之50。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騎樓 地下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001 288 臺南市○○區○○路00○0號 598地號 4層 鋼筋混凝土造 46.9 108.68 108.68 108.68 51.09 137.14 561.17 平方 公尺 全部 權利人:顏勝成,債權額比例:1000分之300。 權利人:顏明忠,債權額比例:1000分之250。 權利人:顏秀敏,債權額比例:1000分之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