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22號
TNDV,113,司拍,222,20240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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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王錦秀



相 對 人 郭忻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於111年12月16日 所立借據發生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普通 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2年6月15日,經登記在案。詎相 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又依登記謄本所載,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 產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其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20 0萬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 於111年12月16日所立『借據』發生之債務」,然聲請人僅提 出相對人所簽發票面金額180萬元之本票1紙作為債權證明文 件,然上開債權證明文件及所載債權金額,雖與抵押權登記 內容不符,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 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 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是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 文件及其債權金額,雖與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擔保債權總金額不符,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 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東區 竹篙厝 2098 4682 10000分之45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九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18934 臺南市○區○○路000號九樓 2098地號 15層 鋼筋混凝土造 113.8 113.8 平方公尺 10.86 平方 公尺 全部 包含共有部分:1906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 1906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1。 190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2。 1906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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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