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親聲字,113年度,2號
TNDV,113,司家親聲,2,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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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A02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相 對 人 A01





關 係 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甲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A01(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乙OO之遺產協議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其協議不得侵害未成年人之權益。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 法第10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該條第2項所定「依法不得代 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 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 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未成年人之母,相對 人之父乙OO(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8月7日死亡,聲請人 與相對人同為繼承人,於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與相 對人有利害衝突,依法不得再代理相對人,爰聲請為相對人 選任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姑姑甲OO為特別代理人,據以辦理被 繼承人之遺產繼承相關事宜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戶謄謄本、除戶謄本、聲請人及特 別代理人之印鑑證明、特別代理人同意書、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為證,堪信為真實;次查被繼承人之



繼承人有聲請人、相對人及關係人莊韵婕即葉映彤共3人,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結果附卷可 參;是聲請人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㈡本院審酌關係人甲OO係相對人之姑姑,彼此關係密切,且於 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事件中,非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之人 ,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相對人之代理人之事由,並表明同意 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再審核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 議書內容,被繼承人之遺產由相對人及關係人莊韵婕即葉映 彤各繼承二分之一,堪認上開未成年人之權益得以獲得保障 ,是以,認關於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事宜,由關 係人代理,應無不適,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再以,本件聲請人未就關係人莊韵婕即葉映彤部分聲請選任 特別代理人,得否持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繼承相關事宜 ,非本院權責範圍,聲請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特別代理人 就任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執行其職務,俾維護相 對人之最佳利益,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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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