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3年度,96號
TNDV,113,司家聲,96,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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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鄧怡中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代 理 人 洪國鎮律師
相 對 人 謝碧珊

代 理 人 呂蘭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反訴離婚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程序費
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鄧怡中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伍拾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准予訴訟救助 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 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 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又法院未於訴訟費 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 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並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反訴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 113年度家救字第24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而 聲請人請求及追加之事件包含①離婚、②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新 臺幣(下同)250,000元等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婚字第19 號判決主文第四項諭知反訴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 擔,並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訟訴費用額。
(二)就離婚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按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訴訟費用3, 000元,就損害賠償部分,屬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 ,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650元。從而,訴訟費用合計為5 ,650元(計算式:3,000+2,650=5,650元),應由聲請人負擔



。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 3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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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