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3年度,85號
TNDV,113,司家催,85,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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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蕭能維律師即梁富賓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梁富賓(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0年1月2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梁富賓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梁富賓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44 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8 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 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繼字 第3443號卷核閱無訛,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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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