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詹小庭
債 務 人 黃富毅
黃進發
吳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43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669元 吳美枝、黃富毅、黃進發 民國113年2月1日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 年息1.65% 001 新臺幣18669元 吳美枝、黃富毅、黃進發 民國113年3月27日 至民國113年7月17日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8669元 吳美枝、黃富毅、黃進發 民國113年7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669元 吳美枝、黃富毅、黃進發 民國113年3月2日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 年息0.165% 001 新臺幣18669元 吳美枝、黃富毅、黃進發 民國113年3月27日 至民國113年7月17日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18669元 吳美枝、黃富毅、黃進發 民國113年7月18日 至民國113年9月1日 年息0.2775 % 001 新臺幣18669元 吳美枝、黃富毅、黃進發 民國113年9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